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士誠原名劉杜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士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士誠因廢棄物清理法、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與前開案件接續執行,其於民國99年12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
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5257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9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8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