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1172號聲請人 張裕程 法定代理人 薛佳甘
張峻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裕程係被繼承人 薛耀宗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
109年6月21日死亡)之合法繼承人,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薛耀宗於109年6月21日死亡,聲請人張裕程係被繼承人四妹薛佳甘之長子,為被繼承人之外甥,兩人間為舅甥關係,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張裕程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權,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