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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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 翁嘉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進力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惟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清償期為民國127年12月17日,尚未屆至,此有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即尚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則其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