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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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17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柏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柏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利率為何。(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台端所聲請之利率自民國96年2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自民國94年7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已超過百分之二十,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李柏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