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49號原告 謝秉錡 律師即 黃豐裕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 律師
張淳烝 被告 黃豐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土地坐落」欄內「新北市○○區○○○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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