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9號原告 余素蕊 被告 夏秀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4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件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