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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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姜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姜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志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由受刑人繳納現金2萬元後,獲得釋放,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8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於同日確定在案,復移送執行,惟受刑人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刑保字第1001203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對受刑人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檢附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受刑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足憑,是核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