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10號聲請人 郭福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王樺桂 (即 陳成慶 之繼承人)、 陳恆徹 (即陳成慶之繼承人)、 陳文寬 (即陳成慶之繼承人)、 陳文原 (即陳成慶之繼承人)、陳瑾(即陳成慶之繼承人)、 陳秀玲 (即陳成慶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