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298號聲請人 蔣家禹 即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游素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一段79號5樓之3)為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董事會決議及徵得游素美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游素美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簿冊保管同意書、董事會書面決議書、帳冊保管清單、游素美身分證影本為證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1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