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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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基簡字第288號原告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無民事訴訟法第0386條所列之各種情形,爰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3月5日向原告購買「DISNEY'SWORLDOFENGLISH」語言系統一套,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32,180.元,約定被告除應給付訂金(即頭期款)3,400.元外,餘款應自98年5月5日起至102.年3月5日止分48期償還,每期應付2,740.元,於每月5日各支付乙次,如有連續2期或2期以上未如期付款,且未付款已超過總價款之20%(即26,436元)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就未清償之價款計付法定遲延利息。詎被告於支付第4期款項後,即未再履行付款義務,尚欠120,560.元未付,迭催不理等情,為此依約(買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如數給付120,560.元,並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買合約書」及分期付款明細表各1件(影本附卷,原本發還)為證,經核與其所述相符,參以被告已去向不明,期日通知書係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衡情應不可能向原告為清償等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確有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買賣價金及遲延利息未付,依約應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約(買賣契約)訴請被告如數給付,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1,530.元(內含裁判費1,330.元及公示送達之登報費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0427條第1項訴訟(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0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0389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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