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4,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