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峻毅
許文成陳冠翔楊智暐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洪錫鵬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0
3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峻毅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4主文欄所載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文成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7、編號9至24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編號9至24主文欄所載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翔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編號8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編號8主文欄所載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智暐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編號8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編號8主文欄所載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林峻毅(參與期間自98年9月中旬至99年2月4日被查獲止)、許文成(參與期間自98年8、9月間至99年1月7日止,1月8日因跟林峻毅吵架後離開)、楊智暐(參與期間自99年1月8日左右至99年2月4日被查獲止)、陳冠翔(參與期間自99年1月中旬至99年2月4日被查獲止),先後加入以 陳奕 為為首,其他集團成員尚包含 蔡國安 、 蔡耀德 、陳瑞慶(上4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定)、 蘇慧芬 、 盧台欣 (上2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 許展豪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中)、 曾郁閔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另行審結)及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德哥 」之成年男子及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成員組成之詐欺集團。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之分工情形略為:由 陳奕為 負責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指揮、調度、提領詐騙款項、分配利潤,以及與大陸集團成員間之聯繫工作;蘇慧芬負責提領詐騙款項、測試人頭帳戶及將詐得之款項匯至「德哥」指定之帳戶內;林峻毅、曾郁閔負責收購、測試人頭帳戶、提領詐騙款項;盧台欣負責收購、測試人頭帳戶及電話門號;蔡耀德、蔡國安、許文成負責提領詐騙款項;楊智暐、陳冠翔負責收購及測試人頭帳戶;許展豪亦負責收購人頭帳戶。陳奕為取得盧台欣收購之人頭電話門號後,即將之分配予各集團成員,並用於成員間之犯案聯絡及詐騙被害人之用,另於取得林峻毅、盧台欣、楊智暐、陳冠翔、許展豪所收購之人頭帳戶後,先將該等人頭帳戶通報身處大陸地區之「德哥」,再由「德哥」指揮其他集團成員以實施詐騙。期間陳奕為並隨時配合「德哥」所指揮之詐騙進度,指揮蘇慧芬、林峻毅、盧台欣、楊智暐、陳冠翔等人測試人頭帳戶之情形,以及時確認各人頭帳戶之使用狀況,並回報予「德哥」。待有被害人匯款或轉帳至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之人頭帳戶內後,陳奕為即自行或指揮蘇慧芬、林峻毅、蔡耀德、蔡國安、許文成等人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陳奕為復扣除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之酬勞並予以分配後,自行或指揮蘇慧芬將所餘款項匯入「德哥」所指定之帳戶內。嗣林峻毅、許文成、楊智暐、陳冠翔各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夥同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犯罪時地、詐欺手法、匯入帳戶、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陳奕為復指揮負責提領人頭帳戶款項之集團成員將前述詐得之金錢予以提領後,部分分配作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之報酬,部分匯予「德哥」。嗣於99年2月4日上午8時許至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5在陳奕為住處,將陳奕為、蔡耀德、蔡國安拘提到案;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13樓林峻毅住處,將林峻毅拘提到案;同日上午7時2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2段81巷41號盧台欣住處,將盧台欣拘提到案;蘇慧芬則因另案遭通緝,經警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5逮捕到案,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詐欺集團所有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品。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峻毅、許文成、楊智暐、陳冠翔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楊智暐之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峻毅、許文成、楊智暐、陳冠翔於本院審理中均坦白承認(見本院易字卷第98頁背面第17至25行)。核與證人即共犯陳奕為、蘇慧芬、被害人顏 秀玲 、 周威同 、 郭淑芳 、 陳毓禎 、 吳秉榮 、 高靜怡 、 楊素 款、張 婉瑩 、 陳家慧 、 王基 雄、 張裕和 、 蔡佩 玲、 王美雯 、 巫佳霖 、 賴俊成 、 洪惠蘭 、 姚怡如 、 陳佩吟 、 陳建彬 、 蔣雪慧 、 周致遠 、 陳怡瑩 、 彭子芯 、 謝志泓 、 陳思瑋 、 何佳欣 於警詢中陳述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15頁背面第1行以下至第16頁第4行、第16頁背面第16至19行、第32頁背面第12行以下、第40頁第20至26行、第161頁倒數第2行以下至第161頁背面第
8行、第163頁數第5行以下、第166頁倒數第15行以下、第171頁背面第1至17行、第174頁倒數第11行以下至第
174頁背面第7行、第177頁倒數第5行以下至第177頁背面第5行、第181頁背面第1至11行、第182頁背面第1至15行、第184頁背面第1至15行、第186頁背面第1至24行、第221頁背面倒數第1行以下至第220頁背面第11行;第219頁背面倒數第2行以下至第218頁背面第17行、第
216頁背面倒數第3行以下至第216頁、第214頁第2至18行、第212頁背面倒數第11行以下至第212頁第7行、第
210頁背面倒數第6行以下至第210頁第15行、第208頁背面倒數第5行以下至第208頁第12行、第206頁背面倒數第
8行以下、第204頁背面倒數第10行以下至第204頁第7行、第202頁第1至19行、第200頁背面倒數第8行以下至第
200頁第5行、第198頁背面倒數第4行以下至第198頁第16行、第196頁背面倒數第3行以下至第196頁第18行、第
194頁背面倒數第3行以下至第194頁第24行、第152頁背面第12至18行、第153頁倒數第5行以下至第153頁背面第
5行、第155頁背面第15至18行、第7至13行)。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周威同存簿交易明細、露天拍賣明細、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MOD家庭金融交易紀錄、陳毓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集內頁明細、吳秉榮郵局存摺及交易明細、高靜怡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楊素款 及 張婉瑩 之郵政國內匯款單、陳家慧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王基雄 之存摺內頁明細、張裕和之存摺明細、蔡佩零支WEBATM交易明細、 王美文 ATM交易明細、巫佳霖轉帳通知訊息、賴俊成之ATM交易明細、洪惠蘭之ATM轉帳明細、姚怡如之ATM轉帳明細、陳佩吟之匯款資料、 陳見彬 之匯款資料、蔣雪慧之匯款資料、周致遠之ATM交易明細、陳怡瑩之匯款資料、彭子芯之匯款資料、謝志泓之匯款資料、領款畫面、通訊監察譯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99年5月12日高營字第0992001157號函檢送 林國雄 帳戶明細、 華南 商業銀行鳳山分行99年1月27日 華鳳 存字第00990017號函檢送 許家銘 帳戶明細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3至30頁、第72至75頁、第162頁、第164頁、第164頁背面至第165頁、第169至170頁、第172頁、第175頁、第178頁、第181頁、第183頁、第
187頁背面、第220頁、第217頁背面、第215頁背面、第
213頁背面、第211頁背面、第207頁、第205頁、第203頁背面、第201頁背面、第199頁背面、第197頁背面、第
195頁、彰檢第6252號卷第86至87頁、第99至106頁)。又附表一編號三所示被害人郭淑芳於警詢時雖陳稱:受詐騙匯款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等語(見警卷第166頁倒數第9至7行),惟依其所提出之交易明細僅8萬元(見警卷第169至170頁),是此部分詐騙金額應認係8萬元。綜上,足認被告林峻毅、許文成、楊智暐、陳冠翔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林峻毅就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犯行;被告許文成就附表一編號7、9至24所示之犯行;被告楊智暐、陳冠翔就附表一編號1至6、8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如尚未加入或已脫離詐欺集團),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及參與之程度,令其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查電話及網路詐騙犯罪型態,自備齊詐騙工具、承租運作地點、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行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款朋分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故被告4人與陳奕為、蔡國安、蔡耀德、陳瑞慶、蘇慧芬、盧台欣、許展豪、曾郁閔及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德哥」之成年男子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成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一所示渠等各別參與之犯行,分別具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檢察官認被告4人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均為共同正犯,容有誤會。被告4人上開如附表一所示各自所犯之罪,犯意個別,行為互異,均應分論併罰。至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被害人 顏秀玲 、郭淑芳有多次匯款,因屬同一被害人遭相同詐騙行為,致多次匯款入詐欺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內,被告等人既係基於向該等同一被害人犯罪之意思為之,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該等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其屬於「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匯入土地銀行款項部分,原未經起訴,因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並補充該匯款經過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四、爰審酌詐欺集團已猖獗多年,詐欺行為對於社會秩序及一般民眾財產法益之侵害甚鉅,被告林峻毅、許文成、楊智暐、陳冠翔均正值青壯,本可期待其等以正當方法營生,賺取所需財物,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率然投身詐騙取財集團,主觀價值已有偏差,並施用詐術以為滿足彼等不法所有之意圖,造成他人財產上損害,所生危害非淺,再參以被告林峻毅、許文成、楊智暐、陳冠翔等人於集團中各自從事之工作之重要性、所參與時間之長短、審酌被告等人各別參與之件數多寡及所造成被害人之損失,暨考量渠等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罪後均能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附表一主文欄所載之刑,並均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情節,各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被告林峻毅、許文成於如附表一編號17至24所示各罪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8項雖規定,於數罪併罰時,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個月者,不適用同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然該第41條第8項早於98年6月19日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宣告失效,故被告林峻毅、許文成於如附表一編號17至24所示各罪行為時,數罪併罰而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6個月,仍得易科罰金,與本件裁判時新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意旨相同,故無需新舊法比較,本件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
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預付卡,係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交付被告林峻毅供其與共犯陳奕為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林峻毅自承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121頁背面第9至15行),依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法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於被告4人各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資料、證件影本、提款交易明細表、匯款單、印章等物,雖係該詐騙集團供被害人匯款之用,或預備使受詐騙之人匯入款項,據以提領所用之物,然非詐騙集團所有;所示之行動電話、SIM卡、黑色外套、米色襯衫、背心裙、筆記型電腦1組、現金、理財顧問公司保管契約書、匯款單、記事本,或為被告林峻毅、共犯陳奕為、蘇慧芬、蔡耀德、蔡國安所有,惟或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詐欺取財有關;或係證明詐欺犯罪之物,但均非供本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詳如附表三所示),爰均不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秉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惠芳附表一:
┌─┬───┬───┬───────────┬──────┬────┬────────────┐│編│被告│被害人│遭詐騙情形│人頭帳戶│詐騙金額│主文││號│││││新臺幣元││├─┼───┼───┼───────────┼──────┼────┼────────────┤│1│林峻毅│顏秀玲│顏秀玲於99年1月28日上│陳思瑋高雄第│70000│林峻毅、楊智暐、陳冠翔共│││楊智暐││午10時許接獲佯稱其女性│三信用合作社││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陳冠翔││友人 顏秀淨 (起訴書誤載│帳號:001004││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為顏秀玲)之電話,表示│00000000(起││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急需借款周轉等語,致顏│訴書誤載為00││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秀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00000000號)││於各主文項下沒收。│││││於同日匯款5萬元、翌日││││││││(29日)匯款2萬元至右││││││││開人頭帳戶。││││├─┼───┼───┼───────────┼──────┼────┼────────────┤│2│林峻毅│周威同│周威同於99年2月1日21│何佳欣屏東厚│2103元│林峻毅、楊智暐、陳冠翔共│││楊智暐││時許,於露天拍賣網站購│生郵局帳號:││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陳冠翔││買多媒體播放器後,隨即│000000000000││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依賣家指示於同日轉帳2,│63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3元至人頭帳戶,事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於各主文項下沒收。│├─┼───┼───┼───────────┼──────┼────┼────────────┤│3│林峻毅│郭淑芳│郭淑芳於99年1月27日接│何佳欣屏東厚│80000元│林峻毅、楊智暐、陳冠翔共│││楊智暐││獲佯稱其王姓友人之來電│生郵局帳號:│(起訴書│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陳冠翔││,表示急需借款周轉等語│000000000000│誤載為50│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致郭淑芳陷於錯誤,遂│63號、土地銀│000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依指示於同年月28日匯款│行金門分行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3萬元至右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於各主文項下沒收。│││││戶(起訴書漏載),再於│9166號│││││││同年月29日(起訴書誤載││││││││為28日)匯款2萬元、3││││││││萬元至右開何佳欣人頭帳││││││││戶。││││├─┼───┼───┼───────────┼──────┼────┼────────────┤│4│林峻毅│陳毓禎│陳毓禎於99年2月3日於│ 陳心怡 渣打銀│8120元│林峻毅、楊智暐、陳冠翔共│││楊智暐││露天拍賣網站購買奶粉後│行新社分行帳││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陳冠翔││,隨即依賣家指示於同日│號:00000000││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下午13時45分許,轉帳8,│033179號(起││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0元至人頭帳戶,事後│訴書誤載為17││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未收到貨品,撥打該賣家│00000000號)││於各主文項下沒收。│││││所留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未獲回應,始知受騙。││││├─┼───┼───┼───────────┼──────┼────┼────────────┤│5│林峻毅│吳秉榮│吳秉榮於99年2月3日於│ 黃至悅 兆豐銀 │10000元│林峻毅、楊智暐、陳冠翔共│││楊智暐││奇摩拍賣上購買筆記型電│行 仁武 簡易分││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陳冠翔││腦後,隨即依賣家以網路│行帳號:1031││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電話來電指示於同日晚上│0000000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時 許匯 款1萬元訂金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人頭帳戶,事後未收到貨│││於各主文項下沒收。│││││品,始知受騙。││││├─┼───┼───┼───────────┼──────┼────┼────────────┤│6│林峻毅│高靜怡│高靜怡於99年2月4日,│黃至 悅兆豐 銀│4000元│林峻毅、楊智暐、陳冠翔共│││楊智暐││接獲自稱網路賣家以網路│行仁武簡易分││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陳冠翔││電話來電欲私下交易,遂│行帳號:1031││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依其指示於同日下午14時│0000000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匯款4,000元至人頭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戶,事後未收到貨品,始│││於各主文項下沒收。│││││知受騙。││││├─┼───┼───┼───────────┼──────┼────┼────────────┤│7│林峻毅│楊素款│楊素款於99年1月5日接│ 陳一誠 東港郵│10000元│林峻毅、許文成共同犯詐欺│││許文成││獲佯稱其女性友人 佩玉 之│局帳號:0071││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電話,表示急需借款周轉│0000000000號││,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等語,復於翌日即同年月│││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6日再度接獲前開佯稱其│││表二所示之物,均於各主文│││││女性友人之電話,致楊素│││項下沒收。│││││欽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翌日(6日)匯款1萬元││││││││至人頭帳戶。││││├─┼───┼───┼───────────┼──────┼────┼────────────┤│8│林峻毅│張婉瑩│張婉瑩於99年1月29日上│ 張至賢 高雄鼎 │3000元│林峻毅、楊智暐、陳冠翔共│││楊智暐││午8、9時間,接獲佯稱其│金郵局帳號:││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陳冠翔││姑姑 張美蘭 (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為其友人)之來電,表示│72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急需借款周轉等語,致張│││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婉瑩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各主文項下沒收。│││││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匯││││││││款3,000元至人頭帳戶。││││├─┼───┼───┼───────────┼──────┼────┼────────────┤│9│林峻毅│陳家慧│陳家慧於99年1月6日,│ 陳宜玲 桃園大 │2050元│林峻毅、許文成共同犯詐欺│││許文成││於奇摩拍賣網站上購買減│園郵局帳號:││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肥產品後,遂依賣家指示│000000000000││,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於翌日(7日)晚上21時│11號││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24分匯款2,050元至人頭│││表二所示之物,均於各主文│││││帳戶,事後未收到貨品,│││項下沒收。│││││始知受騙。││││├─┼───┼───┼───────────┼──────┼────┼────────────┤│10│林峻毅│王基雄│王基雄於99年1月7日晚│林國雄兆豐銀│59918(│林峻毅、許文成共同犯詐欺│││許文成│(起訴│上20時許接獲自稱露天拍│行高雄簡易型│起訴書誤│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書誤載│賣客服人員來電,稱其購│分行(帳號:│載為5998│,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為王基│物轉帳付款程序有誤,致│00000000000│1元)│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維)│王基雄陷於錯誤,遂依該│)││表二所示之物,均於各主文│││││客服人員指示於同日轉帳│││項下沒收。│││││匯款2萬9,989元、2萬││││││││9,929元,共5萬9,918││││││││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9,││││││││981元)至人頭帳戶。││││├─┼───┼───┼───────────┼──────┼────┼────────────┤│11│林峻毅│張裕和│張裕和於99年1月5日晚│林國雄 高雄武 │4320元│林峻毅、許文成共同犯詐欺│││許文成││上10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廟郵局(局、││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上購買奶粉後,隨即依賣│帳號:004160││,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家指示於翌日(6日)上│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午10時匯款4,320元至人│││表二所示之物,均於各主文│││││頭帳戶,事後未收到貨品│││項下沒收。│││││,撥打該賣家電話號碼09││││││││00000000號未獲回應,始││││││││知受騙。││││├─┼───┼───┼───────────┼──────┼────┼────────────┤│12│林峻毅│ 蔡佩玲 │蔡佩玲於99年1月5日晚│林國雄高雄武│9180元│林峻毅、許文成共同犯詐欺│││許文成││上19時許,在露天拍賣網│廟郵局(局、││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站上購買奶粉後,隨即依│帳號:004160││,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賣家指示於翌日(6日)│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晚上18時50分許匯款9,18│││表二所示之物,均於各主文│││││0元至人頭帳戶,事後未│││項下沒收。│││││收到貨品,撥打該賣家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未獲││││││││回應,始知受騙。││││├─┼───┼───┼───────────┼──────┼────┼────────────┤│13│林峻毅│王美雯│王美雯於99年1月5日晚│林國雄高雄武│6492元│林峻毅、許文成共同犯詐欺│││許文成││上23時30分在露天拍賣網│廟郵局(局、││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站上購買洗衣機後,撥打│帳號:004160││,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該賣家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57號聯絡後,依賣家指示│││表二所示之物,均於各主文│││││於翌日(6日)下午13時│││項下沒收。│││││40分許匯款6,492元至││││││││人頭帳戶,事後未收到貨││││││││品,聯絡賣家未獲回應,││││││││始知受騙。││││├─┼───┼───┼───────────┼──────┼────┼────────────┤│14│林峻毅│巫佳霖│巫佳霖於99年1月6日上│林國雄高雄武│4320元│林峻毅、許文成共同犯詐欺│││許文成││午11時許,在露天拍賣網│廟郵局(局、││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站上購買奶粉後,隨即依│帳號:004160││,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賣家指示於同日下午13時│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許匯款4,320元至人頭帳│││表二所示之物,均於各主文│││││戶,事後撥打該賣家電話│││項下沒收。│││││號碼0000000000號未獲回││││││││應,且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15│林峻毅│賴俊成│賴俊成於99年1月6日在│林國雄高雄武│22000元│林峻毅、許文成共同犯詐欺│││許文成││奇摩拍賣網站上購買奶粉│廟郵局(局、││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後,隨即依賣家指示於同│帳號:004160││,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日中午12時14分匯款2萬│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2,000元至人頭帳戶,事│││表二所示之物,均於各主文│││││後未收到貨品,撥打賣家│││項下沒收。│││││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皆未獲回││││││││應,始知受騙。││││├─┼───┼───┼───────────┼──────┼────┼────────────┤│16│林峻毅│洪惠蘭│洪惠蘭於99年1月5日晚│林國雄高雄武│3600元│林峻毅、許文成共同犯詐欺│││許文成││上22時20分許在露天拍賣│廟郵局(局、││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網站上購買奶粉後,並依│帳號:004160││,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賣家指示於翌日(6日)│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下午16時57分許匯款3,60│││表二所示之物,均於各主文│││││0元至人頭帳戶,事後未│││項下沒收。│││││收到貨品,撥打賣家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未獲回││││││││應後,始知受騙。││││├─┼───┼───┼───────────┼──────┼────┼────────────┤│17│林峻毅│姚怡如│姚怡如於98年11月12日上│許家銘華南銀│5000元│林峻毅、許文成共同犯詐欺│││許文成││午10時許,在露天拍賣網│行鳳山分行(││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站上購買Nokia手機後,│帳號:720200││,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並撥打賣家電話號碼0973│536655)││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072892號聯絡後,依賣家│││表二所示之物,均於各主文│││││指示於同日中午12時4分│││項下沒收。│││││許匯款5,000元至人頭帳││││││││戶,事後未收到貨品,聯││││││││絡賣家未獲回應,始知受││││││││騙。││││├─┼───┼───┼───────────┼──────┼────┼────────────┤│18│林峻毅│陳佩吟│陳佩吟於98年11月11日中│許家銘華南銀│15000元│林峻毅、許文成共同犯詐欺│││許文成││午12時許,在奇摩拍賣網│行鳳山分行(││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站上購買名牌包後,隨即│帳號:720200││,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依賣家指示於翌日(12日│536655)││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中午12時許匯款1萬5,│││表二所示之物,均於各主文│││││000元至人頭帳戶,事後│││項下沒收。│││││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19│林峻毅│陳建彬│陳建彬於98年11月12日上│許家銘華南銀│5000元│林峻毅、許文成共同犯詐欺│││許文成││午10時許,在露天拍賣網│行鳳山分行(││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站上購買PSP遊戲機後,│帳號:720200││,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撥打該賣家電話號碼0973│536655)││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042892號聯絡後,依賣家│││表二所示之物,均於各主文│││││指示於同日中午12時20分│││項下沒收。│││││許匯款5,000元,事後未││││││││收到貨品,聯絡賣家未獲││││││││回應,始知受騙。││││├─┼───┼───┼───────────┼──────┼────┼────────────┤│20│林峻毅│蔣雪慧│蔣雪慧於98年11月11日晚│許家銘華南銀│14000元│林峻毅、許文成共同犯詐欺│││許文成││上18時許,於露天拍賣網│行鳳山分行(││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站上購買液晶電視後,於│帳號:720200││,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翌日(12日)下午13時30│536655)││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分匯款1萬4,000元至人│││表二所示之物,均於各主文│││││頭帳戶,事後未收到商品│││項下沒收。│││││後隨即撥打賣家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未獲回應,││││││││始知受騙。││││├─┼───┼───┼───────────┼──────┼────┼────────────┤│21│林峻毅│周致遠│周致遠於98年11月12日下│許家銘華南銀│12000元│林峻毅、許文成共同犯詐欺│││許文成││午13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行鳳山分行(││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上購買Sharp手機並撥打│帳號:720200││,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賣家電話號碼0000000000│536655)││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號聯絡後,依賣家指示於│││表二所示之物,均於各主文│││││同日下午14時11分許匯款│││項下沒收。│││││1萬2,000元至人頭帳戶││││││││,事後未收到貨品,聯絡││││││││賣家未獲回應,始知受騙││││││││。││││├─┼───┼───┼───────────┼──────┼────┼────────────┤│22│林峻毅│陳怡瑩│陳怡瑩於98年11月11日晚│許家銘華南銀│4400元│林峻毅、許文成共同犯詐欺│││許文成││上21時許,在露天拍賣網│行鳳山分行(││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站上購買PSP遊戲機後,│帳號:720200││,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隨即依賣家指示於98年11│536655)││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月12日中午12時30分許匯│││表二所示之物,均於各主文│││││款4,400元至人頭帳戶,│││項下沒收。│││││事後未收到貨品而撥打該││││││││賣家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皆未獲││││││││回應,始知受騙。││││├─┼───┼───┼───────────┼──────┼────┼────────────┤│23│林峻毅│彭子芯│彭子芯於98年11月12日於│許家銘華南銀│6000元│林峻毅、許文成共同犯詐欺│││許文成││露天拍賣網站上購買手機│行鳳山分行(││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後,隨即依賣家指示於同│帳號:720200││,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日15時許匯款6,000元至│536655)││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人頭帳戶,事後未收到貨│││表二所示之物,均於各主文│││││品而撥打該賣家電話號碼│││項下沒收。│││││0000000000號未獲回應,││││││││始知受騙。││││├─┼───┼───┼───────────┼──────┼────┼────────────┤│24│林峻毅│謝志泓│謝志泓於98年11月8日晚│許家銘華南銀│6000元│林峻毅、許文成共同犯詐欺│││許文成││上23時50分許,在露天拍│行鳳山分行(││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賣網站購買iphone手機後│帳號:720200││,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遂依賣家以電話號碼09│536655)││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00000000號來電指示,於│││表二所示之物,均於各主文│││││98年11月12日下午14時29│││項下沒收。│││││分匯款6,000元至人頭帳││││││││戶,事後未收到貨品,聯││││││││絡賣家未獲回應,始知受││││││││騙。││││└─┴───┴───┴───────────┴──────┴────┴────────────┘附表二:
┌─┬────┬────────────────────────────────┐│編│受搜索人│扣押物品││號│││├─┼────┼────────────────────────────────┤│一│林峻毅│行動電話:││││①ANYCALL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SIM卡(預付卡):││││①門號0000-000000號││││②門號0000-000000號││││③00000000000000(家樂福電信)││││④000000000000000(統一超商)││││⑤000000000000000(威寶電信)│└─┴────┴────────────────────────────────┘附表三:
┌─┬────┬────────────────────────────────┐│編│受搜索人│扣押物品││號│││├─┼────┼────────────────────────────────┤│一│陳奕為│行動電話││││①NOKIA牌8250型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②NOKIA牌6610刑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③STARC520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④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⑤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⑥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⑦ANYCALL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⑧ANYCALL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⑨ANYCALL牌行動電話1支(無SIM卡)││││⑩G-PLUS牌行動電話1支(無SIM卡)││││⑪SIM卡8張│││├────────────────────────────────┤│││帳戶資料:││││①張 簡俊益 :林園三庄郵局存摺1本、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② 郭文成 :高雄籬仔內郵局存摺1本、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③ 凌岳鴻 :橋頭郵局存摺1本、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④ 簡春田 :京城銀行開元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⑤ 石玲慈 :華南銀行鳳山分行存摺1本、VISA金融卡1張、印章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⑥ 于志傑 :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號)││││⑦ 陳明昶 :合作金庫銀行興鳳分行存摺1本、VISA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號)││││⑧何佳欣:屏東厚生郵局存摺1本、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⑨ 謝新興 :渣打銀行竹東分行存摺1本、VISA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⑩土地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號)││││⑪陳思瑋:高雄三信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⑫ 林筵順 :元大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⑬陳明昶:高雄銀行鳳山分行存摺1本、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號)││││⑭ 周啟文 :台東中山路郵局帳戶存摺殘頁2張(封面、內頁;帳號:││││00000000000000號)│││├────────────────────────────────┤│││證件影本││││①陳心怡身分證影本││││②于志傑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③陳思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④簡春田身分證影本││││⑤凌岳鴻身分證影本││││⑥張簡俊益汽車駕照影本││││⑦謝新興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名片夾1本(內含人頭帳戶資料、 郭香蘭 身分證影本1張)│││├────────────────────────────────┤│││提款交易明細表7張│││├────────────────────────────────┤│││現金21,000元│││├────────────────────────────────┤│││黑色外套1件│││├────────────────────────────────┤│││米色襯衫1件│├─┼────┼────────────────────────────────┤│二│蘇慧芬│行動電話:││││①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②SONYERICSSON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③UTEC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 蘇志濱 :台南和順郵局帳戶存摺2本(新、舊)、金融卡1張、印章1枚││││(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三)匯款單:││││① 鄭雁菁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額││││139000元)││││② 林義雄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帳號:00000000000號、金額27,││││000元)││││③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匯豐銀行人:陳奕為、收款人:鄭雁菁、帳││││號:000000000000號、匯款金額105,000元)││││④鄭雁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帳號:││││000000000000號、金額47萬元)││││⑤鄭雁菁: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額││││289,000元)│││├────────────────────────────────┤│││(四)現金16,000元│││├────────────────────────────────┤│││(五)背心裙1件(提款用)│├─┼────┼────────────────────────────────┤│三│蔡耀德│行動電話:││││①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②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③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④ANYCALL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⑤UTEC牌行動電話1支(無SIM卡)│││├────────────────────────────────┤│││帳戶資料││││陳心怡:第一銀行南投分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號)│││├────────────────────────────────┤│││匯款收據:││││存(匯)款、轉帳交易收據共27紙│││├────────────────────────────────┤│││印章1枚│││├────────────────────────────────┤│││SIM卡4張│││├────────────────────────────────┤│││現金241,900元│││├────────────────────────────────┤│││MALATA牌筆記型電腦1組(電源線、滑鼠、耳機、USB擴充器)│├─┼────┼────────────────────────────────┤│四│蔡國安│行動電話:││││①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無SIM卡)││││②ELIYA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③SHARP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尚未開卡)││││④SONYERICSSON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⑤ANYCALL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陳心怡:渣打銀行VISA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五│林峻毅│行動電話:││││①ANYCALL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②NOKIA牌行動電話1支(無SIM卡)││││③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④GPLUS牌行動電話1支(無SIM卡)││││⑤NOKIA牌行動電話1支(無SIM卡)││││⑥NOKIA藍色牌行動電話1支(含無SIM卡)│││├────────────────────────────────┤│││帳戶資料:││││① 楊亟 毋:華南銀行壢昌分行帳戶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② 童志正 :屏東佳冬郵局帳戶存摺1本、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③ 黃進豐 :屏東潮洲郵局帳戶存摺1本、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④黃至悅: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仁武簡易型分行帳戶存摺1本、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號)││││⑤ 林遵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⑥ 吳俊賢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摺1本、VISA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號)││││⑦ 李羽馨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東港郵局金融卡申請書1份(帳號:││││00000000000000號)│││├────────────────────────────────┤│││證件影本:││││①童志正健保卡、身分證影本││││②黃至悅身分證影本││││③林遵信身分證影本│││├────────────────────────────────┤│││現金1800元│││├────────────────────────────────┤│││記事本2本(粉紅色、深藍色)│││├────────────────────────────────┤│││理財顧問公司保管契約書10張(1張立書人 陳志華 ,9張空白)│└─┴────┴────────────────────────────────┘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