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七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21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煌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七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21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煌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