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 滕紀雄 被告 朱宏儒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除應具備訴訟成立要件外,並須當事人之適格無欠缺,法院如認為當事人不適格,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必須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639號判例參照)。再者,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亦據司法院著有院字第2351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母滕 黃金枝 於民國100年1月11日由嘉義榮民之家轉出時,僅中風(腦血栓合併腦梗塞)、高血壓、第2型糖尿病。 滕黃金枝 於100年1月17日入住被告所負責嘉義縣太保市○○路○○巷○○號「慈護老人養護中心」至100年3月2日止,共計45日,於100年3月2日中午原告告知欲將其轉回台南方便照顧,被告當日下午即將其送往盧亞人醫院,並告知原告滕黃金枝背後有一水泡,等治好後再接回台南比較好,迄至100年3月3日原告接載滕黃金枝時,醫院告知滕黃金枝發燒未退,有嘔吐現象,原告緊急送往台南永康榮民醫院急診就醫,經診斷增加泌尿道感染併大腸桿菌菌血症、背部三度褥瘡、疥瘡,而被告之慈護老人養護中心為領有專業照護之機構,本應注意而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致滕黃金枝於入住期間45日,增加泌尿道感染併大腸桿菌菌血症、背部三度褥瘡、疥瘡,足認被告未盡照護之責,徒增滕黃金枝之病症及痛苦,不法侵害滕黃金枝之權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9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看護費、膳食營養補充費、衛生護理耗材、交通費、慰撫金、救護車費用合計新臺幣629,000元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滕黃金枝入住「慈護老人養護中心」期間,因被告疏未注意照顧,不法侵害滕黃金枝之權利,故提起本訴,惟查,原告自陳本件被告係侵害滕黃金枝之權利,顯見其非遭受侵權行為之人,故依其主張,應認被害人即滕黃金枝始有本件侵權行為之訴訟實施權,則原告逕以其自己之名義擔任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從而,因本件當事人不適格,並屬無從命原告補正者,所為請求於法律上顯無理由,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