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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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06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姓名對照表)訴訟代理人 黃千芸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余坤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聲請函查相關事證,有應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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