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07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家禾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家禾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6099號、第11087號、第4390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施吟蒨
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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