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原告 林家洋 被告 陳彥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10年度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美華
法官蘇珈漪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金雅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