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 鄧兆達 被告 陳永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苗栗市○○段○○○○號之建物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建物之抵押權登記。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房屋稅籍資料表所示為146,700元,是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物之價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