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 蔡宜靜 請求裁判分割遺產即坐落新北市○○區○○段○○○○○○段○○○○○○○○○地號、第四0七地號、第四一一地號、權利範圍各十分之一,及同段第二三七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十分之一,以及同段第二三七之二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十分之一,起訴狀未載林姓、鄭姓被告完整姓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林姓、鄭姓被告之完整姓名,補正之書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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