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家上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上訴人 楊至剛 訴訟代理人 李仁妃 被上訴人 楊玉如
楊蔡黎雪
楊霈縈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薦和 被上訴人 楊秉哲
楊秉錡 林瑞珠 律師即 楊秉晟 之遺產管理人
參加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韋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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