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817號債權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債務人 蔡明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92,2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817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11,536元109年2月1日500211,536元109年8月1日500311,536元110年2月1日500411,536元110年8月1日500511,536元111年2月1日500611,536元111年8月1日500711,536元112年8月1日500811,536元113年2月1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