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秩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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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100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盧禮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12年5月22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131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禮勇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2,000元。

扣案鋸子1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違序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5月18日晚間7時5分前後。

(二)地點:台北市○○路000號(豐田汽車營業場所)內。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鋸子1把)。

二、認定違序的事證:

(一)被移送人警訊時之自白。

(二)營業場所監視器的翻拍照片。   

(三)扣案鋸子1把。

(四)營業場所內證人的證言,證明違序人將扣案鋸子拿出並放置於接待桌上。   

三、扣案鋸子1把,係供違序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予以沒入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徐宏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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