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賢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賢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書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7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0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