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0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0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028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何宥潔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處之薪資債權,惟依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示,第三人「吉陞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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