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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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95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健南
被   告 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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