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886號
原 告 黃銘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米洛克設計開發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