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3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3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31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添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0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添梓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梁添梓的行為,是觸犯了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對於被告的量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一)僅因細故就任意以前述方式辱罵告訴人 陳清貴 ,足以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並致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
(二)犯後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與告訴人洽談和解,而告訴人原同意與被告進行調解,但調解期日卻表明沒空不願到庭,請法院依法判決之意見(見本院電話紀錄表、調解期日報到單),致被告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害的犯罪後態度。
(三)自陳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5頁)、品行(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2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1年內分期繳納。遲延1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罰金易服勞役,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2年,刑法第41條第2項、第42條第1項、第42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於是否分期繳納、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與可否易服勞役相同,皆屬檢察官就刑之執行之指揮事項,並非法院裁判量刑事項。因此,如果被告無力繳交罰金,可以在本案確定後送執行時,向檢察官請求分期給付、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附帶說明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崑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思股
107年度偵字第20810號被告梁添梓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添梓前於民國於102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3年10月27日徒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因與陳清貴為鄰居,雙方因土地使用方式及巷口過路之問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於107年5月22日14時27分許,在陳清貴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門外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陳清貴辱罵「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陳清貴之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陳清貴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添梓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清貴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影像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檢察官許景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邱麗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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