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6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耕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耕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貳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扣案物品照片」外,其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核被告張耕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大麻在部分國家、地區雖非全然禁止,但在我國仍係第二級毒品,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無任何前科紀錄;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大學肄業;詳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生活狀況(小康;偵卷第6頁)、犯罪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驗前淨重為0.2233公克),與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大麻1包(驗餘淨重0.1729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9年
3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堪認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鄧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沈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535號被告張耕豪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耕豪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19日22時許,在臺北巿中山區之清祥海產店,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無償轉讓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2233公克、驗餘淨重0.1729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9年1月20日0時20分許,在新北○○○區○○路○號前,因搭乘計程車未付車資,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被告施以附帶搜索,當場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耕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
3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檢察官鄧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