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義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義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8年4月1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義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璽容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附表:受刑人林義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06/08│106/06/08│106/10/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980號│字第2980號│第28221等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106年度訴字第2603號│106年度訴字第260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75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106/12/06│106/12/06│107/09/1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106年度訴字第2603號│106年度訴字第260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75號││判│案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1/25│107/01/25│107/09/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905號(編號1至3│字第905號(編號1至3│字第905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10/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221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107年度上訴字第975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9/12│││├─┼──────┼──────────┼──────────┼──────────┤││法院│中高分院││││確├──────┼──────────┼──────────┼──────────┤│定││107年度上訴字第975號││││判│案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3/20(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8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