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著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75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怡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世超 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胡怡嬅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胡怡嬅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附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理由
一、關於第二審裁判費: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按「上訴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聲明請求裁判之範圍為準」(最高法院108年度臺抗字第24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本件得駁回其上訴。
二、關於上訴理由書: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三、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祉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