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救字第1號聲請人 傅瀚 相對人 蔡孟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無資力支出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核為符合無資力者之要件,而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覆議審查表乙件以為釋明,其聲請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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