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宇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銘碩 (原名 林俊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銘碩(原名林俊男)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銘碩(原名林俊男)住居於連江縣南竿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