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乙○○○被告甲○○
戊○○丁○○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98年度重訴字第4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