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上字第52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唐明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