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52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黃錦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萬零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