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林揚皓 被告 魏俊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簡字第4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陳怡秀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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