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80號原告 王文貴 被告 朱盛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金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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