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259號原告 林琪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佳瑋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