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佳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492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1,8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