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聲請人 洪紫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本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編號本票號碼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備考001CH0000000107年4月16日108年3月16日2,500,000元002CH0000000107年5月27日108年4月1日500,000元003CH0000000107年10月3日107年10月15日100,000元004CH0000000107年10月3日107年11月10日100,000元005CH0000000107年10月3日107年12月10日100,000元006CH0000000107年10月3日108年1月10日100,000元007CH0000000107年10月3日108年2月10日100,000元008CH0000000107年10月3日108年3月10日100,000元009CH0000000107年10月3日108年4月10日100,000元010CH0000000107年10月3日108年5月10日100,000元011CH0000000107年10月3日108年6月10日100,000元012CH0000000107年10月3日108年7月10日100,000元013CH0000000107年10月3日108年8月10日100,000元014CH0000000107年10月3日108年9月10日100,000元015CH0000000107年10月3日108年10月10日100,000元016CH0000000107年10月3日108年11月10日100,000元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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