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135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0月23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戴顯澄
書 記 官 郭宜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三個月內
每月新臺幣參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信用卡消費款未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帳單明
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