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08號上訴人福晟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肆仟叁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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