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三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興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玖仟叁佰壹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