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裁判案由:再審之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王倫安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再審被告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謝享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