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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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王倫安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再審被告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謝享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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