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冠伯
何冠駿
顏士爵
許學宇
鄭浩宇
莊弘揚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冠伯、何冠駿、顏士爵、許學宇、鄭浩宇、莊弘揚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魏玉英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