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