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虎簡字第12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丙○○
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