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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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13號
債權人 黃冠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健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高健發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債務人高健發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8,852,741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㈣承上,兩造如有約定清償日,請補正相關釋明資料,如未約定清償日,請補正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期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