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58號聲請人即被告 顏紅 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顏紅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通緝羈押於臺北女子看守所,因聲請人並無逃亡之虞,請鈞院斟酌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方式代替羈押,懇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00年9月30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聲請人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而於100年10月6日以100年度聲字第4637號裁定准予聲請人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出境、出海,且應住居於新北市○○區○○路○○○號後,停止羈押,此經本院核閱本院100年度聲字第4637號卷無誤。是本院既已裁定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卻重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