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87號上訴人 蕭寶月 即新奇點子工.訴訟代理人 邱光亮 被上訴人 林致德 被上訴人瑞能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兼上法定代理人
王偉象 被上訴人瑞能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葉穎蓁 (原名: 葉芊嬅 ) 倪明枝 林淑燕 蔡福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樺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淑卿